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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博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吴晓燕,中共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政府经济与基层治理研究。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第68-74页。
摘 要
政经分离被视为重构基层治理格局的重要变革,其通过划分社会自治与经济自治二元领域,有效避免了政经边界不清与侵权越权的现象,深层次地改变了基层自治的运作环境。但因社会自治与经济自治存在着载体、事务、主体、宗旨的差异,在两者分离后部分地区呈现出“经济自治强、社会自治弱”的治理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村民自治价值的消解、民主的高度功利化以及治理能力的削弱。二元自治形态可由二元能力对比直接决定,而二元自治有效性则受分离度与互动性影响。为化解此类现象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有必要加强党组织的领导统筹作用、明确两类自治的权责关系、采取适时适度分离并完善社会自治体系。
关键词
政经分离;村民自治;经济自治;社会自治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树立新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的精神指示一致指向产权改革中的政经分离环节。但在实际运行中,政经分离后经济自治的独立却对于村民自治的整体实现产生了一定阻碍作用,许多地区也因此放缓了分离进度。那么,究竟如何看待政经分离后经济自治与社会自治二者的关系?分离后的自治“阵痛”与“消解效应”因何产生?如何正视其现象并进行化解?上述问题都有待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研究和解释。
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意识
近些年来,学界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