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都以欺诈为其行为特征,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与之对应,刑事欺诈可以分为虚假陈述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
一、民事违约的欺诈与民事侵权的欺诈
1、合同缔结中的欺诈,属于民事侵权的欺诈。
民事侵权的欺诈以导致被诈欺人的实际损失为最终构成要件。
后果: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诈欺行为成立后而导致实际损害后果时,都不妨嗣后构成侵权行为法中的诈欺行为。
2、合同履行中的欺诈,属于民事违约的欺诈。
民事违约的欺诈以导致被诈欺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为最终构成要件
后果:使诈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欺诈对应于民事欺诈,也分为两种
1、刑事欺诈对应于民事违约的欺诈,是指刑法中以虚假陈述构成的欺诈犯罪。
2、刑事欺诈对应于民事侵权的欺诈,是指刑法中以欺骗行为构成的诈骗犯罪。
诈骗罪
1、诈骗罪保护的法益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因此,如何理解诈骗罪保护法益——财产、财产性利益,对于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
2、诈骗罪财产损失
诈骗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被告人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
3、诈骗罪主观违法要素
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财产犯,以此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犯。
非法占有目的意味着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而以营利为目的则是指通过某种欺诈性的交易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在财产犯中,不存在交易活动,而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在营利犯中,因为存在交易活动,因而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益。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
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区分,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
一、欺骗内容——以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为例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欺骗是一种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五种合同诈骗的方法,这就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此,除了第五种属于兜底条款以外,其他四种合同诈骗的方法,都是整体性事实的欺骗。但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上述各种欺骗行为,但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属于合同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假冒主体的合同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但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主体的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情形,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虚假担保的合同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虚假担保,但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担保的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情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一种合同履行能力的欺骗。这种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显得较为复杂。这种合同履行能力的欺骗,其实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隐瞒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也没有实际履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是隐瞒只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这是钓鱼式的合同诈骗。对于这里的合同履行能力,还要进行具体分析。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不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虚称能够履行合同而认定为合同诈骗,这是一种民事欺诈。
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方法。诈骗罪是一种占有转移的财产犯罪,即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在合同诈骗罪中,采用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以此骗取他人合同项下的款项,因而符合占有转移的特征。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只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意思,则是一种侵占行为。那么,占有合同款项后逃匿的合同诈骗,其欺骗行为表现在什么地方呢?这里涉及隐瞒主观心理事实的诈骗。刑法第条是采用事后隐匿的客观行为加以推论的,但事后逃匿只是一种客观表现,还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尤其是在某些案件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使得合同不能履行,这只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连合同诈骗都谈不上。例如,王某系手机经销商,长期在某商场销售各种品牌的手机,与手机批发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手机销售市场的交易规则是先进货,待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周内结清货款。王某一直以来信用良好,深受手机批发商的信任。年6月以来,王某因为染上赌博恶习,输掉了数十万元,欠下巨额赌债。此后,王某向手机批发商进货,十多万元的手机收到以后,王某以低于进价出售,然后将货款用于赌博,最终导致不能按时向手机批发商交付货款,手机批发商遂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拖欠货款的合同纠纷。因为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但因为王某在最后一次进货的时候,已经因为欠下巨额赌债,而且收到手机以后低价出售,可以证明王某隐瞒了不交付货款的主观意思,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以上论述,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分,主要还是应当以欺骗的内容为根据: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每个要素,例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但行为人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其后果是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
二、欺骗程度——以网络平台诈骗为例
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程度。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由此,在这些案件中,应当区分欺骗的程度。
在交易过程中,利用对网络平台进行欺骗性操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例如,以提供行情、带领操作、保证赚钱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平台上投资交易,并通过告知代理商价格行情,由代理商对客户发送反向行情,或由代理商发送行情并由后台反向操作等方式致使他人亏损,骗取他人投资款。在被告人获利的三种途径,即手续费、点差和客户亏损,前两种属于非法经营的获利,而第三种客户亏损则是诈骗所得。如果没有第三种获利,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只不过在经营中存在民事欺诈。第三种获利方法,就是通过诈骗方法取得的,应当构成诈骗罪。
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控制网络平台,而是利用他人的网络平台,采取操纵行情的方法,通过交易活动获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例如,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价格走势,致使被害人损失。在这种案件中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这从根本上有别于不存在真实对价物的诈骗行为。同时,商品价格的变动也是真实的,虽然存在透过优势资金影响甚至操纵价格,但这种操纵不同于通过伪造和修改K线造成的价格波动假相,即便可能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也并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被骗而基于认识错误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人交付财产,而在这种案件中,受损客户并不存在基于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而交付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从以上两类案件来看,虽然都是在网络平台诱使他人从事交易,但其具体手段是不同的。在第一类案件中,网络平台本身就是虚假的,被告人实际上完全控制了交易活动的结果。被害人名义上似乎因为参加网络平台交易而遭受损失财物,实际上则是因为被欺骗而交付财物。同样,被告人是通过网络平台的欺骗行为,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因而构成诈骗罪。在第二类案件中,网络平台是真实合法的,被告人利用第三方的网络平台,诱使他人参加商品交易,通过操作行情非法获利。这是一种类似操作期货市场的行为,但因为商品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因此也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只能作为民事欺诈处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类案件的虽然都有欺骗,但欺骗的程度是不同的:诈骗罪的欺骗是达到了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因而被害人是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的欺骗则是在交易真实前提下的欺诈,尽管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这是因为被欺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非法占有目的
存在财产损失并不能就此认定为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而是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包括刑事化的民事欺诈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以上内容系将原载于《法治现代化研究》年第5期,陈兴良教授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分》删减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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