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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04日,成都交警三分局新浪微博公布对网曝“协管警纠正车辆乱停放”处理结果:协警被辞退,民警被问责:
以下内容来自李二哥(微博
laoxie)不代表本号观点
笔者就以上消息提出以下疑问:
1、请出示“对编号为:JF”交通协管员冯某违规使用警械行为,予以辞退的法律依据”?冯某作为公安辅助人员,配备伸缩警棍,该举是否合法,能否佩戴?是否有成都相关行政法规授权?
在现场冯某已佩戴伸缩警棍,并拿出伸缩警棍,但仅在继续口头警告,并未将伸缩警棍用于击打对方,交警三分局将该行为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行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
伸缩警棍属于驱逐性武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须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这些警械。所谓警告,是指以口头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向违法犯罪人员发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强行处置的告诫。所谓警告无效,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警告后,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此案中,冯否先是使用口头警告,叫当事人离开车辆,出示证件,但是多次口头警告当事人没有服从,上车准备离开,冯某拿出警棍后继续口头警告,此时当事人服从了警告并下车,冯某便收回警棍。笔者认为,冯某在该案件中只是拿出警棍辅助口头警告,并没有实际使用警棍,何谈“违规使用警械行为”?
2、请出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民警刘某实施问责处理”的法律依据?
3、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冯某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冯某作为公安辅助人员,是否已授权独立开展乱停放管理工作?授权以什么方式开展乱停放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人民警察执勤时佩带警察标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人民警察执法现场不出示执法证件并不违法。
4、此案中当事人是否涉嫌违法?
(1)成都交警部门是否授权公安辅助人员独立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2)请成都交警部门核实冯某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合法?
(3)如果冯某独立开展已授权的公安交警辅助工作,那么当事人的妨碍、推搡、撕扯制式反光背心、撕扯警号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违法行为?
(4)笔者认为,公安辅助人员依法辅助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的组成部分,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妨碍。也就是说,妨碍公安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视同妨碍公安机关的公务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妨碍公务的法律责任。此案中交通协管员冯某已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用摩托车辆,代表正在辅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当事驾驶员拒绝出示相关驾驶证件、行驶证件、身份证件,撕扯其反光执勤背心及警号,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成都交警部门办案人员是否针对该情况介入调查?
(5)此案,在案发现场,交通协管员冯某已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用摩托车辆,在其反光背心上有明显“警察、POLICE”字样,当事人对冯某的身份的认知是一名交警,那么当事驾驶员故意拒绝出示相关驾驶证件、行驶证件、身份证件,撕扯其反光执勤背心及警号,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笔者认为是故意的阻碍行为,还将现场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对成都交警部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成都交警部门办案人员是否针对该情况介入调查?
(6)当事人逆向停放车辆的路段是否禁停?当事人将车辆逆向停放的行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成都交警三分局是否针对当事交通违法展开调查及处罚?何时公布?
综上所述:
1、此案,冯某并未实际使用伸缩警棍,成都交警三分局针对冯某的处理意见是否过重?如果处理过重,如何应对?
作为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靠前的省会城市,成都的交通现状有目共睹,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冯某这样的交警部门人员多一点,将类似于乱停放这样的交通违法多管一点,而并不是永远的“临时工现象”,出了问题就拿临时工开刀,这是明哲保身的做法,同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严以用权”这应该成为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制理念和法制精神,而并不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消极做法,相信成都交警三分局及时发布处理意见是为了表明公正的立场,但是我相信大家更多的是想看到更加公正的处理意见,笔者认为交警三分局针对冯某的行为予以辞退处罚过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此案,案发现场,交通协管员冯某已着制式警服、
驾驶制式警用摩托车辆,在其反光背心上有明显“警察、POLICE”字样,当事人对冯某的身份的认知是一名交警,那么当事驾驶员故意拒绝出示相关驾驶证件、行驶证件、身份证件,撕扯其反光执勤背心及警号,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笔者认为是故意的阻碍行为,还将现场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对成都交警部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理应承担妨碍公务的法律责任,建议成都交警部门办案人员针对该情况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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