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敬东占有经营与治理乡镇企业的三重

作者:渠敬东(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图片:【shehui.pku]

来源:社會學會社(ID:soc_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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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

无论从理论还是具体历史出发,“占有”都始终是先于“财产”(产权)而得以确立的概念。依照洛克的经典定义,基于自然法原理,造物主赐予人土地上的一切,让他来利用和占有。人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人格和占有物(possession)来保全生命。因此,行动和运用自身与占有物的自由是保全生命的条件,个人的所有是所有人在此世都应享有的东西,是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right)(参见拉斯莱特,:)。如拉斯莱特所指出,在洛克时代,property和propriety(合宜)这两个词是可以混用的,但因为人有超出自身需要的占有欲,若不确立占有权,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争执,这样劳动者也将面临丧失占有物的可能(Locke,)。因此,财产权才成为法理上的根本权利,即通过财产的保护来避免因强权侵害而产生的占有的不平等状况,但这同时也产生了不劳而获得到占有权的情况。

约翰·洛克(JohnLocke,-),英国哲学家。在知识论上,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BritishEmpiricism)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发展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图源:Britan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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