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然成章说法商NO婚外情人索

各位斐然成章说法商专栏的读者们,大家好,我是陆律师,专栏的主人。

年9月24日,雅痞大叔吴秀波的婚外情人陈昱霖(木木,真名陈梦琳)在朋友圈发长文曝光二人相恋七年,吴秀波背着自己找小四、小五,把自己抛弃。年10月8日,陈梦琳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秀波索要钱款人民币万元。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年10月16日向陈梦琳转账人民币万。但陈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万元。此后吴秀波以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年11月5日,陈梦琳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这在当时可谓是娱乐圈一个大大的瓜,吃瓜群众无数。当事的男女二人,一个身败名裂星途尽毁,一个公安机关拘留羁押,可谓是自作孽不可活,因果不虚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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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尘埃落定:陈昱霖构成勒索敲诈,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事隔近两年后,这件事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今年的2月18日有媒体爆出,陈梦琳因索要分手费敲诈吴秀波万的案子,最终以陈构成勒索敲诈,被判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罚金10万元,案件于年1月底宣判,目前陈已经出狱。2月18日,据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吴秀波被女友陈梦琳敲诈案于今年1月底宣判,被告人陈昱霖(真名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书还提到,案发后,吴秀波与陈签订了谅解协议,吴秀波方在法庭也出具了谅解书。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梦琳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年1月底宣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梦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梦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梦琳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梦琳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梦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一、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二、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三、涉案吕维春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随后,陈梦琳的律师也做出了回应,称陈昱霖方自始自终都坚持无罪辩护,为了尽快获得自由所以接受了“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建议,并且不再提起上诉。虽然,陈已经于1月29日重获自由,并且无需退赔已经从吴秀波方获得的财产,但是近三年的牢狱之灾还是让陈梦琳尝到了贪心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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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已婚大叔恋上小萝莉,翻车结局早已注定吴陈二人于年相识后发展为长期情人关系。从媒体透露的判决书上显示,年1月至2月间,陈梦琳以其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需要购房为由,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万元、万元,吴秀波同意了要求,要求陈写下承诺书:“你必须同意分手,且不公开两人之间关系,删除两人相关所有隐私材料,包括照片、聊天记录等”。之后吴秀波把钱支付给陈。年9月,陈曝光了自己和吴秀波之间长达7年的婚外情关系。年10月,陈再次向吴秀波索要万分手费,吴秀波再次同意,签订四年分期付款款的合约。第一笔万在当年10月16日支付。后陈反悔变卦,要求变更约定的付款时间,要求吴秀波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万元,并进一步公开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陈的这个操作把吴秀波逼急了。再三思考下,吴秀波决定和妻子一起联手出击。一方面和妻子统一好战线,声称自己被陈梦琳恶意敲诈了;另一方面设计好了圈套等着陈往里跳,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因被吴秀波质控而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年1月,陈的父母还发长文控诉吴秀波,坚称自己的女儿是被“设计陷害”。这边陈的父母坚持在社交平台发声,另一边吴秀波的妻子何震亚也发声明维护自己的丈夫,称自己的家庭遭受了长达一年半的威胁与恐吓,报警实属“忍无可忍”。当初双方各执一词,陈梦琳的父母甚至还晒出给吴秀波的短信,无论他们如何求情,吴秀波坚持不做回应。但陈固然有错,吴秀波“婚内出轨”也并非完全清白。他也因为这一段恋情彻底翻车,人设崩塌名声尽毁。回看吴秀波和陈梦琳的这段超越底线的恋情,两人或许真的曾经有过甜蜜的时光,只是这段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恋情,处处都充斥着不负责任和利益的纠葛。时隔两年,这场闹剧终于在法院的宣判下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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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会构成敲诈勒索吗?从整个事件中可以得知,陈梦琳因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而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事情,一方是已婚人士,在婚外和异性存在长期的情人关系,一朝东窗事发或是婚外情人无法谋得名分,在男女双方解除两性关系或同居关系时,女方情人因为自己付出了时间、情感和青春,身心受到了伤害,会要求男方支付给自己一定数额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甚至要求男方写下欠条或是双方签订补偿合约。原本这是男女双方之间私密的事,一个开口要,一个愿意给,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但是这种不被法律道德认可的婚外情人关系的分手费,由于违反了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再以使用死缠烂打、曝光隐私、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上是如何定义敲诈勒索罪的呢?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某种隐情或弱点,用恫吓、要挟等方法相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所发出的恫吓、要挟的内容,有以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相威胁,也有揭露被害人隐私相要挟的,等等。但该罪的显著特点是,行为人所发出的恫吓、要挟的内容的最终实施与占有钱财两者中,不具备或不同时具备两个“当场”。即要么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以日后的伤害行为或揭露隐私相威胁,当场占有钱财;要么以日后的伤害行为或揭露隐私相威胁,日后占有钱财。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啥意思?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及公私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是是如何界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梦琳先后两次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第一次是在年的1月到2月期间,陈因吴提出分手,向吴要求支付万元,吴秀波自愿支付给陈万元,条件是陈不能公开两人的关系,对于陈梦琳第一次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在第一次索要成功之后,陈再次向吴索要万元,陈梦琳在要求对方签订协议之时,显然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梦琳的要挟手段对于吴并无紧迫性,仍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吴支付万元,此万元系吴自愿支付,所以法院不认定这万是敲诈勒索。之后陈梦琳单方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将余下的万元一次性给付到位,并以继续曝光吴隐私相威胁,吴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此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急迫性,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同时结合陈梦琳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认定陈索要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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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认定敲诈勒索未遂?对于被告人陈梦琳再次向吴索要万分手费这个阶段,本案判决仅认定后陈反悔索要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对于已经索要并给付的万没认定为敲诈勒索既遂的赃款。此处的认定完全将万元的分手费割裂开来,颇具深意!依据法律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涉嫌金额无论是万元还是万元,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上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最终认定万元敲诈勒索未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即判三缓三的刑罚,量刑也是颇轻。定罪和量刑是不同的概念,定罪是量刑的前提,但是量刑除了基础法定刑的基础之外,还要根据犯罪情节、有没有自首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否严重、认罪认罚态度、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有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没有交罚金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人陈梦琳的认罪认罚态度积极,获得被害人吴秀波的书面谅解,罚金积极缴纳。虽然陈梦琳以曝光吴和自己的婚外情人关系为要挟,但已婚男士与婚外女性维持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终不被法律、公序良俗、道德伦理所认可,而法律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是有限度的,是被法律、公序良俗、道德伦理所认同的正当隐私。可见,法院的判决也充满了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充满了正能量!

TIPS

想起佛祖说过的四句话:因果不可改,智慧不可赐,真法不可说,无缘不能度。一段时长9年的孽缘纠葛,终以一个身败名裂一个被判刑罚了断。看似是冥冥中自有定数,其实是自种孽因自尝恶果。这样的结局,能怪得了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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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再会

陆斐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咨询师

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

专注于私人财富管理、金融保险、法商、家族办公室、民商事法律服务。

多家人寿保险公司、财富公司私人财富管理法律顾问、外聘资深讲师。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管理的综合方案,满足客户在私人财富管理、保全、传承、税务等方面的需求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是江苏地区首家专业经营私人财富管理、法商、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擅长专业领域:私人财富管理、法商、金融、保险、家族办公室、民商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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