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水头寺前农房集聚改造一期项目

《水头镇寺前农房集聚改造一期项目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水头镇寺前农房集聚改造一期项目实施细则(修订)

为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中心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平委发〔〕号)和《水头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概况

寺前农房集聚改造项目占地平方米(约18.69亩),容积率3.5,规划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形式为高层住宅(18层、17层),布局上采用8种套型(套)。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水头镇农房集聚改造对象、下山移民对象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对象的安置,统一安置在寺前农房集聚改造一期项目。

三、实施主体

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房屋搬迁置换具体工作。

四、置换方式

该项目采用安置房置换:

(一)安置房类型。采取8种套型的公寓房安置,建筑面积约为67m2、92m2、94m2、m2、m2、m2、m2、m2。

(二)置换面积。置换建筑面积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或经认定后的建筑占地面积1:3确定。农户一户多宅的一并置换,一户合计宅基地面积大于温政令第60号规定(即户籍人口在3人以下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4-5人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平方米)的,其规定的最大面积内按1:3确定,超出部分按1:1确定;置换后,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25平方米的,经公示后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标准申购建筑面积,一户农户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三)套型确定。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套型,面积不足的准予超购。超购前,较小面积户型允许叠加成为较大面积户型,安置后,多余面积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为元/平方米。

(四)置换价格。农民经济适用房的置换价为均价元∕平方米,置换面积内按置换价执行。如超购的,10m2(含)以内的超购价按均价元/平方米执行,超过10m2的或住房困难户的超购价按均价元/平方米执行。

(五)原房及附属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置换条件

(一)属于农房集聚改造对象的农户以其农村合法住房置换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农村户籍且在城镇规划区外拥有合法的农村住房的农户,或户口虽已迁出农村但在城镇规划区外还拥有合法的农村住房的居民。

2.以整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全体住户已自愿退出全部农村宅基地并达成置换意向,退宅复垦面积符合有关规定。

3.在县国土资源部门“二调”现状图纸中为农村居民点。

(二)属于下山移民、地质灾害点搬迁对象的,为水头镇范围内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点范围内,拥有农村住房且愿意退出全部农村宅基地并进行复垦的农户。

六、农村合法住房的认定

农村住房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确认为合法住房;未有上述权证的,由水头镇政府牵头,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确认后,视同于合法住房,水头镇监察室参与。

(一)已办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住房,由置换户提供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房屋登记,办理后确认为合法住房。

(二)已办理房屋建设报批手续,但未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或因火宅、自然灾害等原因倒塌损毁而未新建或迁建的农村合法宅基地,由置换户提供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报,按原建筑占地面积进行宅基地认定。

(三)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但未取得房屋、土地合法权证的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予以住房认定。

(四)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住房(以年版图为准),由置换户提供有关资料,经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认定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置换安置。

(五)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住房,一律不予置换安置。

七、置换程序及保证条款

(一)自愿申请。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宅基地所在村(社区)书面承诺退出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以农房置换农民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填写《平阳县水头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户搬迁确认表》和《农村宅基地置换农民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上报宅基地所在村,表中内容须真实反映置换农户家庭人口、房屋地址、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造时间、房屋结构类型、房屋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审核认定。宅基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对《平阳县水头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户搬迁确认表》和《农村宅基地置换农民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核实,并签具意见上报水头镇村房两改办。水头镇村房两改办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住建、扶贫等部门对宅基地及旧房进行联合审查,水头镇监察室参与,对符合置换条件的,选出置换预备对象,并对其宅基地及旧房确权方案、置换初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原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置换户人口、置换地点、置换建筑面积、宅基地及旧房处理情况等,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置换户,并进行公告。

(三)签订协议。由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与置换户签订置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置换地点、置换面积、付款方式、旧房移交期限、新房交付时间、宅基地退出归村集体所有进行复垦、参与农房置换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等。

(四)旧房移交期限。农户根据所签订的协议在规定期限里将用于置换的农村住房移交给实施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住户自行拆除原住房及附属建筑物,由村委会协同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县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产权注销手续,退出宅基地。抽签定位前未办理移交手续、不办理原产权注销手续的,视为放弃置换安置资格,不得参加置换安置。

(五)付款方式。集聚农户认购经济适用房以户为单位在申请核实时预交置换意向金3万元,抽签定位后意向金转入首期房款,未中签的意向金全额退还。应缴房款按建筑施工进度分四期交款:第一期在工程开工时,交纳房款总额的20%;第二期在工程施工达到地面±0.0时,交纳房款总额的20%;第三期在房屋主体工程结顶后,交纳房款总额的45%;第四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交纳房款总额的15%。如逾期交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之内,每天应向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房款2‰的滞纳金。逾期交款(任一期)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安置资格,解除协议。除收取滞纳金外,并收取总房款20%的违约金,并追究有关经济法律责任。

以上付款时间,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书面通知农户,农户通讯地址以与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上提供的地址为准。

(六)抽签定位。房屋结顶验收后由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定位层次情况找补差价(具体由安置方案确定)。

(七)新房交付时间。年12月31日前交付新房。

(八)宅基地退出。农户宅基地置换后,所退出的宅基地和其它所有用地由水头镇政府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

(九)保证条款。在签订置换协议之后,置换户和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协议双方,需共同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如出现违约情况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安置房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由平阳县水头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处置。

八、置换顺序

(一)农民经济适用房项目一期工程置换对象审核通过后,若安置对象多于当期房源的,以抽签或摇号形式确定资格;安置对象少于或等于当期房源的,直接确定资格。资格确定后,再以抽签或摇号形式进行房屋定位。

(二)对之前已完成宅基地复垦的农户,水头镇政府从农民经济适用房项目一期工程中专门拿出20套用于安置,直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安置对象(每户2-3人的可以安置60平方米左右的套房一套,每户4人的可以安置80-平方米左右的套房一套,每户5人及5人以上的可以安置-平方米左右的套房一套,其安置均价元)。

九、激励政策

(一)农户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整村(村内80%以上住户同意搬迁,可以视为整村搬迁)、连片(占地面积10亩以上住户或者整个自然村住户全部同意搬迁,可以视为连片)搬迁的,水头镇政府给予户均增加10平方米安置面积。整村搬迁的给予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优惠;连片搬迁的给予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优惠;整幢搬迁的给予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优惠。

对于在整村搬迁和连片搬迁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村委会,分别以人均元、元的标准(按签约农户总人口计)作为工作经费予以奖励。

(二)改造集聚户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实行“三分三改”后,原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的宅基地复垦的耕地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三)户籍未迁入城镇的改造集聚户在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就读、就医等方面按县有关政策要求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支持置换经济适用房的农村居民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联保贷款。

十、附则

(一)保留约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用于高级人才、紧缺人才引进和拆迁安置,不纳入本次安置房源。除拆迁安置外的富余商业用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办〔〕39号)精神进行处置。

(二)本项目具体安置方案由水头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实施,原《水头镇寺前农房集聚改造一期项目实施细则》(平政办〔〕号)随文废止。

(四)本实施细则由水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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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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