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政策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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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联合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办法》明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现金补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其中,根据《办法》,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元,第三年元,第五年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元,第三年元。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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