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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表达了三个意思: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即月息2%,是受法律保护的;2、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超过部分,债务人有权主张返还,或冲或抵尚欠的借款本息;3、对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根据该解释第31条的规定,系自愿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已履行的,不用返还,没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打个比方说,(1)甲借给乙人民币万元,年利率为24%(月息2分),即一年利息24万元,折算下来一个月是2万元,也就是我们娄底人常说的“两分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2)如果甲借给乙的万元,年利率超过36%(月息3分),例如年利率为48%,则一年后超出的12万元利息是无效的,即使甲要求乙支付这12万元,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如果乙支付了这12万元,也可以要求甲返还;(3)如果双方在借贷时约定年利率为36%,即娄底人所说的“三分利”,发生纠纷后,对于24%的部分,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剩下的12%,乙可以选择支付,也可以选择不支付。如果乙已经支付过那12%利息,再要求甲返还时,法院则不予支持。
三分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小伙伴们应该看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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