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县城经营两个燃具专卖店,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加之又承包一个工程,手头资金更加紧张。为缓解资金压力,编造姐夫出车祸和周转资金的幌子,骗取13名被害人共计.3万元。年11月8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自年在县城经营某品牌燃具,由于燃具店投入比较高,销售任务逐年递增且必须完成销售任务才能拿到公司返点,便开始大量向别人借款,每年燃具店的利润不能支付其借款利息,特别是到年底,张某投资另家燃具专卖店一直亏损,造成债务累累。
在此期间,张某承接某小区商住楼工程,手中资金更加紧张。在年初至年6月期间,张某以姐夫出车祸和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承诺付给月息三分不等的利息向郁某等13名被害人借款共计.3万元。被告人在借款后将借款用于偿还以前债务或者支付以前的借款利息。年6月20日,张某在无法支付所欠债务和利息的情况下,手机关机,离开蒙城。同年12月26日,张某被繁昌县公安局抓获。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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