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見明嘉靖十一年
衢州府龍游縣賦役黄冊考釋*
——以上海圖書館藏《樂府詩集》紙背文獻爲中心
張恒
本文原載《中國農史》年第5期。如需引用請參考原文。
摘
要
上海圖書館藏《崔豹古今注》爲明嘉靖十二年()陳鈛刻公文紙印本,共31葉。其紙背系明嘉靖十一年()浙江衢州府龍游縣賦役黄冊。黄冊內容與龍游縣下屬萬善鄉都圖的設置及沿襲有關,體現出明王朝對百姓控制之細密以及國家行政區劃在縣鄉層級的地方演變軌跡。這份絕佳的實物資料既反映了當時官田與民田稅收數額的比率,也表明了明初江南地區大量官田到嘉靖時已部分融入民田的史實。對該批新見黄冊的發掘與解析,能夠豐富明代賦役制度的研究成果,進而推動相關研究走向深入與全面。
关键词:賦役黄冊;《崔豹古今注》;都圖制;龍遊縣;“平米法”
賦役黄冊乃是明代官府用於人口控制和賦役攤派的重要工具,於明洪武十四年()首先推行,洪武二十四年()基本完善,以後每十年“大造”一次,一直延續至明崇禎十五年(),共計27次。作爲研究明代經濟社會的重要資料,賦役黄冊對於明代人口、土地及賦稅等相關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歷來爲明史研究者所重視。從梁方仲先生的《明代賦役制度》和《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1]到韋慶遠先生的《明代黄冊制度》,[2]再到欒成顯先生的《明代黄冊研究》等代表性論著,[3]皆着眼於此。其中,梁方仲及韋慶遠先生乃明代賦役黄冊研究的開創者,對黄冊基本格式和內容做出基本性總結,並對明代的賦稅、人口、土地等問題做了開創性探討,爲後來學者的研究做了很好的鋪墊;欒成顯先生基於前兩者所做研究的基礎上,利用黄冊遺存文書,對賦役黄冊的研究進行了有效的補充和探索,使其研究向更深層更細化的方向推進。另有其他許多論著,不再贅述。正是基於前輩學者對明代賦役黄冊制度不遺餘力的研究和探索,我們如今才得以繼續探索和發掘黄冊背後的新內容和新價值。
目力所及,當前明代“黄冊遺存文書”大概有十多種,分藏於全國各大圖書館及博物館。本文所要探討的對象,即爲新發現的“黄冊遺存文書”。源自孫繼民先生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上海圖書館藏明代古籍公文紙背文獻整理與研究”中一種,即上圖藏明嘉靖十二年(年)陳釴刻公文紙印本《崔豹古今注》,紙背內容爲賦役黄冊。其既爲“黄冊遺存文書”,又是公文紙背文獻,這種價值的雙重屬性,無疑更凸顯該批資料的珍貴性和研究價值。本文擬對此展開探究,如有不當之處,祈請方家指正。
一、文本解讀
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爲明嘉靖十二年(年)陳釴刻公文紙印本,一冊三卷,頁碼聯排,共31葉,每葉背面均有文字,即公文紙亦爲31葉。另每葉中均夾有襯紙,襯紙較新,應爲後加,但封面紙應爲原紙,較脆,一動就碎。原書長25.6cm,寬17.3cm,所加襯紙長於原書,長29.3cm,寬與原書同。我們整理後發現,該批紙背文獻每葉內容雖多有殘缺,但基本內容不外乎田土稅收及人口生死。爲方便下文論述,特此迻錄幾葉內容相對完整的文書如下:
卷全第6葉背:
(前缺)
1本身,年伍歲。
2婦女壹口
3大口壹口
4嫂趙氏,年伍拾陸歲。
5事產
6民宅房屋,貳間。
7戶
8一戶毛六,係衢州府龍遊縣三拾柒都捌啚民,充當嘉靖拾玖年分甲首。
9舊管
10人丁計家男婦貳口。
11男子壹口。
(後缺)
卷全第13葉背:
(前缺)
1共該壹升伍勺。
2民瓦房屋,叁間。
3一戶妙奶妳民,充嘉靖拾三年分甲首。
4舊管
5人丁計家男婦壹口。
6男子壹
7事產
8廢寺田壹畝肆分。
9夏稅
10絲玖
(後缺)
卷全第22葉背:
(前缺)
1下戶
2一戶何金弟員,係衢州府龍遊縣瀔水鄉肆都陸啚民,充嘉靖拾玖年分甲首。
3舊管
4人丁計家男婦伍口。
5男子貳口,
6婦女叁口。
7事產
8民田地壹拾陸分。
9夏稅
10絲玖錢陸分,
11秋粮
12米正耗貳斗玖升玖合貳勺。
13田貳畝捌分
14夏稅
15絲貳錢伍分,
16秋粮
17米正耗捌升玖合捌勺。
18地柒畝捌分
19夏稅
20絲陸錢捌分,
21秋粮
22米正耗貳斗肆升貳合玖勺。
(後缺)
卷全第23葉背:
(前缺)
1一戶冬下男金民,充嘉靖拾□[4]年分甲首。
2舊管
3計家男婦肆口。
4男子叁口,
5婦女壹口。
6事產
7民田壹畝貳分。
8夏稅
9絲壹錢壹分。
(後缺)
卷全第26葉背:
(前缺)
1下戶
2一戶朱渴,係衢州府龍遊縣瀔水鄉肆都陸啚民,充嘉靖拾貳年分甲首。
3舊管
4人丁計家男婦肆口。
5男子壹口,
6婦女叁口。
7事產
8民田肆分。
9夏稅
10絲肆分,
11秋粮
12米正耗壹升貳合捌勺。
13民瓦房屋,伍間。
14頭疋,牛壹頭。
15開除
16人口
17正除貳口。
(後缺)
卷全第30葉背:
(前缺)
1下戶
2一戶盧保,係龍遊縣叁拾貳都叁啚民,充嘉靖拾肆年分甲首。
3舊管
4人丁計家男婦伍口。
5男子叁口,
6婦女貳口。
7事產
8官民田地山肆畝陸分。
9夏稅
10絲柒分,
11秋粮
(後缺)
以上所迻錄該六葉賦役黄冊分屬: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第6葉,編號ST·CBGJZ[Y6];[5]第13葉,編號ST·CBGJZ[Y13];第22葉,編號ST·CBGJZ[Y22];第23葉,編號ST·CBGJZ[Y23];第26葉,編號ST·CBGJZ[Y26];第30葉,編號ST·CBGJZ[Y30],其皆與正面古籍文字成經緯狀。從圖版來看,該批文書皆爲正楷書寫,格式規範,字跡清晰工整,墨色較重,字體較大,行距較寬。就整體書寫格局而言,其內容明顯爲連續書寫,原書長25.6釐米,幾乎爲文書整體內容的寬度,加上印書時有所裁切,原文書板式之寬當在25-30釐米之間。此似乎暗示其可能是明代正式的官府文書。
具體言之,就該六戶的登載內容及格式來看,主要由戶主信息,人丁及事產內容三部分組成。人丁與事產的增減變化,則以“四柱記帳法”的形式呈現。其中,“毛六戶”、“何金弟員戶”、“朱渴戶”及“盧保戶”四戶的登載內容較爲完整。以“何金弟員戶”爲例,戶主信息主要包含:戶等,“下戶”;戶主姓名及所屬地域,“一戶何金弟員,係衢州府龍游縣瀔水鄉肆都陸啚民”;輪役信息,“充嘉靖拾玖年分甲首”。而“妙奶妳戶”與“金戶”兩戶的登載內容則較爲簡略。以“妙奶妳戶”爲例,僅有戶主姓名,“一戶妙奶妳民”;輪役信息,“充嘉靖拾叁年分甲首”。與前者相比,缺失戶等及戶主所屬地域等信息。另在人丁及事產登載格式與內容部分,前者亦較後者更爲規範與完整。如人丁統計方面,前者格式統一書寫爲“人丁計家……”,後者則缺失部分內容書寫爲“計家……”。另,文書所見該地區田土稅收內容也值得注意,夏稅納絲,秋粮納米。
二、性質判定
上文我們已對所迻錄的六件文書做了基本解讀。可以明確的是,文書內容以登載戶主身份、人丁及事產信息爲主。人丁與事產的增減變化,以“四柱記帳法”的形式呈現。那麼這種以登載人丁和事產爲主要內容的文本,性質究竟爲何呢?
衆所周知,明朝於洪武十四年()正式推行賦役黄冊制度。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爲:
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黄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6]
又,洪武二十四年()基本確定賦役黄冊的具體措施。據《明太祖實錄》記載:
戶部奏:重造黄冊,以冊式一本併合行事宜條列頒行所司,不許聚集團局科擾。止將定式頒與各戶,將丁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造成文冊,凡十一戶,以付坊、廂、里長。坊、廂、里長以十甲所造冊,凡一百一十戶攢成一本,有餘則附其後,曰畸零戶,送付本縣。本縣通計其數,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冊,如丁口有增減者,即爲收除,田地有買賣者,即令過割,務在不虧原額。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內選丁粮多者補充,事故絕者,於畸零戶內選湊。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依原定編類,不許更改,因而分丁析戶,以避差徭。其各里冊首類爲圖,以總其稅粮戶口之數。縣州府布政司以次總之,而以上於京師,藏之戶部。庶幾無移易倚托之患。上命頒行之。[7]
由此可知,明代賦役黄冊即以登載丁產爲主,劃分上中下三等人戶,十年編排輪役,按照“四柱記帳法”對丁產增減進行登載。明太祖朱元璋在推行賦役政策之初的設想原則即,“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賦役黄冊的推行正是此原則的貫徹和執行,其可以做到集控制人口和僉派賦役於一體。聯繫前文所分析之內容,從戶等“下戶”,到該戶戶主名稱“一戶某某”,再到其籍貫“係衢州府龍遊縣某都某啚民”、里甲應役爲“充嘉靖某年分甲首”,結合具體“舊管”、“開除”項,按“人丁”和“事產”來羅列,這些都是嚴格按照黄冊的格式來登載。加之其他文書中出現的黄冊登載“實在”、“正除”和“轉除”項,還有人口項下男子的登載也以“成丁”和“不成丁”區分。由此可判定該批文書性質即明代賦役黄冊。
但據《明書·賦役志》記載,明代賦役黄冊一般共攢造四本。里冊一本,“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州或者縣一本;府一本;省一本。[8]欒成顯先生則將其分爲三大類:各里賦役黄冊、司府州縣總冊和專職役戶冊籍。[9]這與《明書·賦役志》中基本相同,欒先生主要將攢造出的四本黄冊分爲兩大類,一類“里冊”,一類“司府州縣冊”,另外補充添加了“專職役戶冊籍”。前兩類主要是“民戶”,明朝統治者將人戶分成民戶、軍戶、匠戶、灶戶等,第三類即將剩餘各類人戶補充納入。綜合以上考慮,我們認爲,這三種黄冊可以進行以下具體的細化分類。其一,“里冊”,這無疑是最基礎的黄冊,其主要分爲三種:進呈冊(正冊)、留存冊(底冊)和草冊。一般而言,“進呈冊就是上繳戶部的黄冊正本;留存冊是存留於司府州縣的副本;草冊是各里最初攢造黄冊的底籍”。[10]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爲,“草冊與正冊相對,是黄冊的草稿,內容有所不同;底冊是正冊的副本,與正冊相同,底冊與草冊有一定區別”。[11]其二,“司、府、州、縣總冊”,不具體開列各戶的事產內容,僅做總數統計,這與各里賦役黄冊存在差別。其三,“專職役戶冊籍”,主要包括軍冊、匠冊和灶冊,主要爲加強專職役戶的管控。此外,還有黄冊抄底、清冊供單和歸戶底冊籍,目前所能見到的“黄冊遺存文書”多爲此類。具體而言,黄冊抄底,性質爲抄件,並非黄冊原件,更多是清人爲了戶籍管理而抄錄的明代黄冊,也有私家因流傳而抄錄,其用紙一般比較粗糙,且多用民間流傳的簡化符號,字跡也並不工整;清冊供單,即攢造黄冊的最初底稿,主要是里甲各戶將本戶的人丁和事產依式開寫的報單,預先由官府按照“一戶定式”刻板印刷,發給每戶填寫;歸戶底冊籍,應是私家冊籍,主要有田畝稅粮歸戶和黄冊分析歸戶兩種,是以戶爲中心的一種歸類冊籍。這三類冊籍亦爲黄冊中很重要的部分。[12]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紙背文獻中的明代賦役黄冊,究竟爲哪種類型的黄冊呢?
根據對該批黄冊登載特點及內容的歸納,该册籍格式完备、字跡工整,且有多戶存在,顯然並非黄冊抄底、清冊供單及歸戶底冊這類,以一戶爲主且書寫格式並不規範的冊籍。再者,其身份皆爲民戶,並未出現軍、匠戶,所以亦非專職役戶籍冊。其每戶下詳細開列丁產的增減情況,與僅統計總數的司府州縣總冊也不相符,所以其只能是里冊。但里冊也有進呈冊(正冊)、留存冊(底冊)和草冊之分,按該批黄冊書寫格式規範工整的特點,加之已簽派輪役,劃分了戶等,顯然並非各里最初攢造黄冊的底籍。因此其只能是正冊或底冊二者之一,就該批黄冊書寫格式的規範程度及登載內容的完整性而言,更像是黄冊正冊。加之,我們研究後發現,上圖所藏十多種明代賦役黄冊多數爲正冊,且有“管理後湖黄冊關防”及“駁查補造”的痕跡。[13]基於以上考慮,我們傾向於認爲,該批黄冊性質爲明代賦役黄冊正冊。
另據上節我們對六件文書之分析,該批黄冊內容出現的時間皆爲明嘉靖年間。但明嘉靖皇帝在位45年,根據明賦役黄冊的攢造規律,其在位期間的大造年份分別爲:嘉靖元年()、嘉靖十一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三十一年()和嘉靖四十一年(),[14]因此還無法判定其具體所屬年份。但據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紙背第四葉第3行“侄廷,於嘉靖拾年正月內故”,及第6行“祖母方氏,於嘉靖伍年貳月內故”之內容,皆爲明嘉靖元年到嘉靖十一年(—)人口減少狀況。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紙背第五葉文書“正除”項下第4、6行亦有,“父華,於嘉靖拾年正月內故”,“侄明,於嘉靖拾年正月內故”之內容,其時間段亦是嘉靖元年至嘉靖十一年之間,此爲開除項中人口變化所反映的文書年份信息。此外,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紙背文獻第八葉文書“新收”項還有“男才,系嘉靖玖年生”之內容,也是此時間段統計的人口變化。再從“事產”項來看,上文第四葉文書第8行有“轉除田地本都地貳分,於嘉靖伍年正月內出賣□割與本都肆啚人伍爲”之內容,時間段也屬此期間。由此可歸納事產下“開除”項的時間亦爲嘉靖元年到嘉靖十一年這一時間段。據《大學衍義補》記載:“今制,每一里百戶,立十長,長轄十戶,論年應役,十年而周,當年者,謂之應役,輪當者,謂之排年。”[15]故明賦役黄冊在每次大造之年還要安排下次“里甲應役”之事,此前所引民戶輪充“甲首”時間是“嘉靖拾貳年”、“嘉靖拾肆年”和“嘉靖拾玖年”,即下一個大造年來之前的嘉靖十一年至嘉靖二十一年(-)之間。結合黄冊大造內容主要以反映兩個大造年份間十年內的人口和事產變化及編排下一個大造年間的應役順序。由此可以確定:該批賦役黄冊爲浙江布政司衢州府龍遊縣嘉靖十一年所攢造。
至此,根據該批賦役黄冊具备字跡工整,格式規範,內容完整等特徵,加之,該批資料乃嘉靖十二年陳釴所刻之公文紙印本。我們認爲:上圖藏《崔豹古今注》公文紙背內容,即明嘉靖十一年衢州府龍游縣賦役黄冊正冊。
三、價值分析
通過上文對該批明代賦役黄冊的細緻分析,可以明確,其爲明嘉靖十一年衢州府龍遊縣攢造之賦役黄冊正冊。此類明代賦役黄冊資料的發現,正好可彌補以往明代黄冊研究資料的不足,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和學術意義。具體而言,其價值主要表現爲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體現了明王朝對百姓控制之細密及國家行政區劃在縣鄉層級的地方演變軌跡。
前已明確,該批明代賦役黄冊的歸屬地爲浙江衢州府龍遊縣。關於衢州府及龍遊縣,據《大明一統志》記載:
春秋爲越西鄙姑蔑之地;秦立太末縣,屬會稽郡;東漢分立新安縣,仍屬會稽;三國吳以爲二縣,屬東陽郡;隋廢太末入金華,屬婺州;唐始析婺州信安縣,置衢州,天寶中改信安郡,乾元初複爲衢州;宋屬兩浙東路;元改爲衢州路;本朝改龍遊府,尋改爲衢州府。領縣五:西安縣、龍遊縣、常山縣、江山縣和開化縣。[16]
(龍游縣)在府城東七十里,本秦太末縣;東漢孫吳分置新安縣,又改太末曰龍丘;晉省龍丘以新安屬東陽郡;隋省豐安縣入金華縣,屬婺州;唐初複置太末縣,屬穀州,尋俱廢,貞觀中複置龍丘縣,屬衢州;五代唐改龍遊;宋改盈川縣,紹興初複名龍遊;元仍舊;本朝因之。編戶二百一十五里。[17]
由此可知,龍遊縣位於浙江西部,是浙江東、中部地區連接江西、安徽和福建三省的重要交通樞紐。龍游縣在明代曾下轄11鄉、38都、圖。該批賦役黄冊中人戶籍貫中有登載龍遊縣下轄的鄉都圖,所以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各鄉所屬都圖。據《龍遊縣志》記載,龍遊縣都圖情況具體如下:
注:此表據天啟年間《衢州府志》第-頁所載龍遊縣所屬鄉的都圖情況資料而繪製。
以下將注逐一展開考證。其一,“一戶毛六,係衢州府龍遊縣三十七都八圖民”,此處並未標注所屬鄉。根據上表,“龍遊縣三十七都”應屬宣教鄉。據民國版《龍遊縣志》記載:
宣教鄉,舊有里六,曰子秋,曰新興,曰雙嚴,曰移風,曰韜光,曰金堂。今二十四都、二十五都、三十六都、三十七都和三十八都都屬焉……三十七都在縣北三十里,舊爲圖八,康熙初改爲五。[18]
可知明朝宣教鄉三十七都有八個圖,到清康熙後僅剩五個圖。再結合民國版《龍遊縣志》所載《都圖表》,“宣教鄉三十七都五圖”應屬“塔下葉”,其下屬包括紹源、下店、魯家、楊家、徐門和紹源魯六個村落。具體言之,這幾個村落居住人群各有不同。紹源,“祖姓王五十餘戶,雜姓少”;下店,“祖姓王三十餘戶,雜姓不多”;魯家,“祖姓魯一二戶,雜姓嚴、童、徐和范共十餘戶”;楊家,“祖姓楊四十餘戶,雜姓不多”;徐門,“祖姓王,雜姓四十餘戶”;紹源魯,“祖姓魯十餘戶,雜姓少”。[19]綜合以上分析,結合戶主爲“毛六”,屬於紹源、下店、魯家、楊家和紹源魯可能性不大,最有可能屬徐門。因此“毛六”最有可能屬於龍游縣宣教鄉三十七都八圖塔下葉徐門這個地方。
其二,“衢州府龍游縣瀔水鄉四都六圖”,上表中穀水鄉下四都有十四圖,據民國版《龍遊縣志》的記載:
穀水鄉,舊有里六,曰招賢,曰立功,曰和義,曰文成,曰武成,曰神化。今四都、八都和二十三都都屬焉。四都在縣北二十里,舊爲圖十二(三府志作圖十四),康熙初改爲八。[20]
由此可知:穀水鄉四都在明朝天啟以前有圖十二個,在明天啟到清康熙初,存有圖十四個,康熙後改爲八個。再結合《龍遊縣志》的《都圖表》,穀水鄉四都下有一到八圖,六圖是塔石頭區,下有三個村:塔石頭、裹宅和星澤。其中,塔石頭“祖姓童一百五十戶,雜姓占半,江西人居多”;裹宅“祖姓童二十餘戶”;星澤“祖姓錢五十餘戶,雜姓少”。[21]結合戶主“一戶何金弟員”和“一戶朱渴”,從姓氏分析“何”和“朱”在該三個地方皆稱不上祖姓,結合三個村的姓氏情況,二者最可能爲龍遊縣穀水鄉四都六圖塔石頭村,而且兩人很有可能是由江西遷移而來的。塔石頭村現在對應哪個村呢?根據縣志記載穀水鄉在“縣北30里(舊里)”,而如今的龍遊縣下有一個塔石鎮,它的地理方位位於縣北13公里處,而且下轄的35個村中亦存有塔石村,很有可能二者爲同一個村。換言之,塔石村的村名直到清代並無變化,仍在繼續沿用。
最後,“龍遊縣三十二都三圖”,根據上表萬善鄉下屬的是三十二都六圖,根據民國《龍遊縣志》記載:
萬善鄉,舊有里四,曰敦禮,曰豐義,曰歸仁,曰銅溪。今三十一都、三十二都、三十三都和三十四都都屬焉……三十二都在縣南八十里,舊爲圖四(三府志作圖六),康熙初改爲三。[22]
在明天啟之前,龍游縣萬善鄉三十二都下轄四個圖,明天啟到清康熙之時則有六個圖,清康熙後改爲三個圖。再對照民國《龍遊縣志》的《都圖表》,三圖所屬之地爲廟下區,其下有二十個村。而結合戶主“一戶盧保”,並不好判斷,此處不枉下結論。但萬善鄉三十二都,根據縣志記載“在縣南八十里(舊里)”,如今之廟下鄉位於縣南25公里處,從具體區位和名字相關性來看,此廟下鄉很有可能是明朝時的萬善鄉。
此處還需說明一點,該批黄冊中有兩種格式書寫自己的籍貫,“某府某縣某鄉某都某圖”和“某縣某都某圖”。後者並未完整登載其所屬府和下屬鄉。我們推測:此處出現該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該黄冊是府一級存留的黄冊;二是漏寫的緣故。從整體上看,其它登載的都有府,而且都屬於同一批公文紙文書,應該是一類,所以漏寫的可能性更大;另有一種書寫方式爲“某府某縣某都某圖”,亦未書寫下屬何鄉,很有可能也是漏寫。通過筆者前面的論證,二者一個屬宣教鄉,一個屬萬善鄉,有其明確所屬地域,而在此處並未如此寫。因此筆者做兩種判斷:一是在當時黄冊登記戶籍時可以如此書寫,因此就有黄冊書寫格式的三種不同寫法,可視爲黄冊籍貫書寫格式的新發現;二是黄冊本身攢造時的遺漏,黄冊是明政府和統治者極力推行的,在明初得以較好的推行和實施,而到了明代中葉,黄冊的攢造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人口登記不實、照抄上次內容等。本文所討論的爲明嘉靖年間的賦役黄冊,基本已是黄冊問題較多的明中後期。此處關鍵戶籍信息的缺漏,似乎也可以從側面印證黄冊在推行到明中葉可能已是弊病百出。
其二,展現了明初江南地區大量的官田到嘉靖時已融入民田的史實。
明代賦役黄冊主要登載的兩大項即“人丁”和“事產”。明代的人口統計數字一直是明史學者爭論的重點,明中後期的黄冊登載的數字也早被專家所證實,虛假成分居多,不可信。具體到明代賦役黄冊中,作爲最基本的記錄人口的資料,就出現了較大的問題,婦女“小口”的不載,人口漏報,隱瞞虛報的情況更多,加之“丁”的人口單位概念和賦役單位概念的複雜化,使得明朝人口統計的失准。因此,我們主要探討賦役黄冊中“事產”項下各類田土的稅收情況,以此嘗試探析明代賦稅制度上的一些問題。
關於明朝的田土,據《明史·食貨志·田制》記載: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没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爲民田。[23]
由上可知,明代田土主要分官田和民田兩大類。從《明史·食貨志》和《大明會典》所記載的數字來看,大體上全國官田和民田的比例基本爲1:6,但浙江作爲宋元以來“籍没田”的主要地區,官田比例略高。官田種類繁多,由於其性質的不同和用途的廣泛性,所以有多種不同稱謂,但主要爲“籍没田”;民田因便於買賣,數量較多且雜亂,固不好分類處理。當然,無論是民田還是官田,按田土的自然屬性還是可分爲田、地、山、塘等類。
此處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明初對於江南科以重賦的問題;二是雖然明代田土分爲官田和民田兩大類,但在明嘉靖朝之後,隨著“均田、均粮運動”的開展,民田和官田的區別更多被淡化,而對土地本身的好壞更加關注,相應的田賦亦主要以這種形式徵收。[24]本文所用的《崔豹古今注》古籍公文紙背文獻,地點上剛好處於浙西地區的龍遊縣,時間上也剛好爲嘉靖初年,內容亦與田土徵收有關。結合此多種因素的綜合考量,更有利於準確把握明嘉靖年間浙西地區龍遊縣所記載的田土收稅情況。
衆所周知,明代稅收分爲“夏稅”和“秋粮”兩大類,在浙江地區,夏稅主要以麥、絲絹、租鈔三類;秋粮主要以米、草、戶口鹽鈔銀三大類。從量上分析,米占83%左右,絲絹占10%左右,麥占5%,其餘占2%。從這樣一個結構可以看出,秋粮米還是作爲主要的稅收項目類,同時也是數量最大的項目。[25]具體到田土,官田和民田的科則比率又是多少呢?
結合文書反映的內容,此處主要分析官田科則,明朝江南官田主要是“宋元官田”和“籍没官田”兩大類。明朝明初規定的官民田土一般科則爲,官田,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起科三升三合五勺;没官田,每畝起科一斗二升。[26]這是明初的規定,由於明初江南官田的科以重賦,物極必反,到明中葉的嘉靖、隆慶、萬曆時代,官田都逐漸演化爲民田。結合嘉靖十二年龍遊縣的賦役黄冊,使我們更清晰地瞭解該時期民田中“官田”的狀況。特將上圖藏《崔豹古今注》紙背第12、27葉文書迻錄如下:
卷全第12葉背:
(前缺)
1籍没地捌分
2秋粮
3米每畝科正米捌升,每斗帶耗米叁合伍勺
4共該陸升陸合肆勺。
5官山壹拾畝
6秋粮
7米每畝科正米貳合玖勺,每斗帶耗米叁
8合伍勺,共該叁升。
9正米貳升玖合,
10耗米壹合。
11民田地山伍頃玖拾壹畝捌分肆厘
(後缺)
卷全第27葉背:
(前缺)
1官民田地山本都貳拾叁畝叁分
2夏稅
3絲壹兩叁錢捌分,
4秋粮
5米正耗柒斗陸升叁合陸勺。
6籍没田貳畝
7秋粮
8米每畝科正米壹斗貳升,每
9斗帶耗叁合伍勺。
10共該貳斗陸升捌合玖勺。
11民田地山貳拾壹畝叁分
(後缺)
據上可知,明嘉靖初期,江南浙西地區的龍遊縣,官田已廣泛融入民田。但此時在田土之項目統計中,仍延續原有之稱謂“籍没田”、“籍没地”和“官山”。具體之徵稅科則則是:籍没地,秋粮,每畝科正米8升;籍没田,秋粮,每畝科正米1斗2升;官山,秋粮,每畝科正米2合9勺。再結合文書中其它關於“官田”的記錄可知:籍没山,秋粮,每畝科正米2升8合6勺2抄;官田,一則田,秋粮,米每畝科正米2斗5升6合。相較於明初,經過“論田加耗”、“論粮加耗”和“按田定則”的改革,在嘉靖時所謂的“官田”的科征比率比明初大爲下降。通過資料來對比,同爲江南重賦之地的蘇州府,官田的科則爲:宋元官田,凡十一則,上自7斗3升,下止一升;功臣還官田,上起1石6斗3升,下止5升;抄没田(原額)凡六則,上自7斗3升,下至4斗;抄没田(今科)凡二十八則,上自5斗5升,下止3升。[27]雖然地區不完全一致,但皆屬於明初江南官田重賦地,明初和嘉靖時比,官田的科征比率下降較小,因爲對比的對象是官田“一則田”,達到明初官田的三分之一左右。“籍没”類官田的科征比率下降幅度則較大,達到明初的五分之一左右。整體來看,經過一百多年賦稅田土科則的改革,明初“官田”和民田已逐步融爲一體,所謂的“官田”科征比率也明顯下降,只是在明代稅收的名義之上,還保有“官田”(包括“籍没田”、“籍没地”)的稱謂而已。
通過對上文兩葉文書之解析,再結合其它文書中所登載的相關內容,還可以看到田土徵稅中所加的“帶耗”,是在田土稅收改革運動中所實行的辦法,目的是使官田與民田科則的差距進一步縮小。具體之“帶耗”比率爲:籍没地,每斗帶耗3合5勺;籍没田,每斗帶耗3合5勺;籍没山,每斗帶耗1合2抄;官田,每斗帶耗3合5勺;官山,每斗帶耗3合5勺。由此可以看出,除“籍没山”之外,其它“官田帶耗”比率,皆爲固定的比率“每斗帶耗3合5勺”。“民田帶耗”比率則爲“每斗帶耗7合”。如此我們似乎可以認爲:明嘉靖時龍遊縣的“官田”的“加耗”比率爲“民田”的一半。結合周忱“平米法”改革,其主要內容是加耗和均征兩項,通過這兩項使得官田和民田的徵稅趨於統一。而“耗米”的徵收不僅可以調整官田和民田科征比率輕重不均的問題,[28]同時也可以增加另外的收入用於官府各種事物的支出,如此可以一舉兩得。此處“加耗”在官田和民田的比率,可以看出通過對民田多加“耗米”,官田少加“耗米”,這其間兩倍的差額使得兩者的科則稅更均衡,或許可視爲周忱改革的成果。通過最基層賦役黄冊資料作爲實證,可以看出周忱賦役改革的效果和影響。如此,該批賦役黄冊資料的價值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體現。我們也可以通過這一系列具體的徵稅數字,嘗試去解析周忱“平米法”改革的具體措施。進而推論,其很可能是通過調整官田與民田的“加耗”來實現均衡。
四、結論
綜上,通過考證,我們可以確認上海圖書館藏《崔豹古今注》公文紙背文獻,即明嘉靖十一年浙江衢州府龍游縣之黄冊正冊。作爲目前較爲少見的明代賦役黄冊正冊,其對明代經濟史研究無疑大有裨益。首先,它提供了一批重要的明嘉靖時期賦役黄冊的新材料及實物文獻,使得更多學者可以利用此類一手材料進行賦役黄冊等相關問題的研究;其次,其所反映的衢州府龍遊縣下的都圖,如萬善鄉的都圖設置情況一直爲此後的清朝所延續,反映了在浙西地區龍遊縣,都圖乃政府對百姓控制和國家行政區劃在縣鄉地方層級的重要設置,這對我們瞭解明清地區行政區劃的發展和演變可以提供一些幫助;最後,通過對黄冊中“官田”和“民田”稅收比率的比較和研究可以看到,明初江南地區大量的官田到嘉靖時已基本融入民田之中,此正好可視爲明政府在明初到嘉靖這一時間段,所推行“均田均粮運動”效果的最好實物資料與證明。所謂“官田”和“民田”的“加耗米”的不同比率,也正是周忱針對江南官田重賦問題所採取的“均平米”賦役改革的實際推行措施和辦法的顯現,證明了周忱“均平米”改革,得到了切實貫徹和實施,同時也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這些都是明代中期的賦役改革的直接證據,同時也爲一直以來缺乏有效數字資料的明代經濟史研究提供了一些資料,更便於以後學者的深入研究。當然,上圖藏《崔豹古今注》公文紙背文獻的價值遠非於此,更多問題有待以後進一步研究。
注釋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上海圖書館藏明代古籍公文紙背文獻整理與研究”(15ZDB)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梁方仲:《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年;同氏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北京:中華書局,年。
[2]韋慶遠:《明代黄冊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年。
[3]欒成顯:《明代黄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年。
[4]此字位於中縫,被裱壓。
[5]筆者此處所使用之編號,是我們在整理上圖所藏紙背文獻過程中確立的,其中“ST”表示上海圖書館,“CBGJZ”表示《崔豹古今注》,“Y6”表示第六葉背。本文引用文書編號,皆遵照此原則,後不贅述。
[6](明)趙官等編纂,吴福林點校:《後湖志》卷四《事例一》,南京:南京出版社,年,第53頁。
[7]《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影印本,2年,第-頁。
[8](清)傅維鱗撰:《明書》卷68《賦役志》,畿叢叢書本,第-頁。
[9]欒成顯:《明代黄冊研究》,第36-46頁。
[10]欒成顯:《明代黄冊研究》,第36-46頁。
[11]欒成顯:《明代黄冊研究》,第36-46頁。
[12]欒成顯:《明代黄冊研究》,第36-46頁。
[13]孫繼民、張恒:《後湖黄冊悄然現身》,《光明日報》年8月21日,第14版。
[14]明代黄冊第一次大造是年,第二次是年。隨後因爲“靖難事件”,第三次大造之年爲年,這次與上次中間隔了12年。第四次大造年份是年,中間間隔9年。此後到明亡皆是十年一次大造黄冊,故嘉靖時期的大造年份亦當如此。
[15](明)邱俊:《大學衍義補》卷31《制國用》,北京:京華出版社,年,第頁。
[16](明)李賢等撰:《大明一統志》卷43《衢州府》,西安:三秦出版社,年,第-頁。
[17](明)李賢等撰:《大明一統志》卷43《衢州府》,第-頁。
[18]余紹宋:《中國地方志集成·民國龍遊縣志》卷2《地理考·疆里》,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年,第37頁。
[19]余紹宋:《中國地方志集成·民國龍遊縣志》卷8《都圖表》,第頁。
[20]余紹宋:《中國地方志集成·民國龍遊縣志》卷2《地理考·疆里》,第37頁。
[21]余紹宋:《中國地方志集成·民國龍遊縣志》卷8《都圖表》,第頁。
[22]余绍宋:《中国地方志集成·民国龙游县志》卷2《地理考·疆里》,第37頁。
[23](清)張廷玉等撰:《明史》卷77《食貨志》,第頁。
[24]參見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賦役制度的發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年,第1-38頁。
[25]參見萬明:《明代財政的轉型——以〈萬曆會計錄〉浙江田賦爲中心的探析》,《明史研究論叢》年第1期,第1-15頁。
[26]林金樹:《明代江南官田的由來、種類和科則》,《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7年第5期,第4-6頁。
[27]林金樹:《明代江南官田的由來、種類和科則》,《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7年第5期,第4-6頁。
[28]參見伍丹戈:《明代中葉的賦稅改革和社會矛盾——所謂均田、均糧運動的開始和周忱的平米法》,《社會科學戰線》年第4期,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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