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三)
在非法期货平台工作公安通知配合调查该不该去,会问哪些问题?
近年来,期货领域非法经营案件呈现多发态势,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非法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等犯罪活动大量出现。
按照我国《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未经批准开展上述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各类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人及其发展的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而非诈骗罪。
如果公安机关针对某非法期货平台进行了立案侦查,除了现场抓捕一批人,还会不时的通知相关人员配合侦查工作。其实无论现在被抓的人员还是后面被通知的人员,都面临一个问题:该如何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
其实对于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但是只有“态度”是没有用的,如果不能准确地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意图和目的,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可能会让自己“引火上身”,本来真的只是公安说的“配合调查/了解情况”,简单的做个办公室“询问”,变成了重点侦查对象被送到看守所进行“讯问”。
为了避免以上不利情形的发生,本律师结合实务和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总结归纳了一些公安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侦查方向和重点,供行业内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需要配合调查时能够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尽可能的避免“引火上身”。
一、言辞证据的取证方向和重点
该部分人员主要是期货交易平台的相关各方:平台经营者、平台加盟商代理商,服务器和软件提供商,平台交易客户。该部分人员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主要参与人员,这些人员的供述和辩解直接决定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犯罪定性。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在该类非法期货交易平台案件的办理中,存在定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而两个罪名之间量刑幅度和量刑标准相差很大,如果被错误定性为诈骗罪(关于两个罪名的区分,可以参照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一)与经营非法期货平台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有关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思路》,此处不再赘述),那么对于平台的相关人员而言肯定是最不利的,因为该部分人员需要对“诈骗罪”承担最大的责任,哪怕是普通的业务员也不例外。
针对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公司(及交易平台的主体)成立情况,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非法期货之外的经营收入,对相关经营行为性质的主观认识,如何发展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交易费用收取和分配,客户资金的去向(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相关人员任职及分工及报酬,相关人员的培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细则,网站建设与维护,期货交易软件的开发、购买、使用和维护情况,期货平台的数据来源情况,期货交易数据是否真实,期货交易的接入市场情况,期货交易软件是否存在人为控制的情形,是否存在修改参数和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限制客户提现的情形。
针对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加盟商、代理商何时成为加盟商、代理商,是否发展下级加盟商、代理商,是否签订协议,如《市场开发协议》,是否代理多个不同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平台),除了代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是否还有其他经营收入,对涉案公司是否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主观认识,如何对外做广告宣传和开展业务(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形),与涉案公司如何分配佣金等收益,分配佣金的记录是否存在,如何订立客户开户合同、代理合同,是否对交易手续费和服务费进行明确告知,如何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客户盈亏结算情况及如何提现,发展的客户名单及交易情况。
针对服务器和软件提供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经营者租用服务器、购买/租用交易软件的详细情况和后期维护情况,以及软件性能,特别是交易系统后台控制情况。
针对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交易客户:如何及何时成为涉案公司客户;涉案公司、加盟商、代理商的情况,交易软件安装情况,对交易规则的了解情况,服务费收取名目和比例的知晓情况,期货交易数据的真实与否,怎样进行交易和出入交易资金,以及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
二、非言辞证据的取证方向和重点
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之所以会被定罪,首要的是在于其“非法性”即其所从事的期货交易经营行为是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注重“非法性”证据的收集,另外,实务中有不少以“期货交易”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行为,因此,案件的定性和涉案金额也是侦查工作重点。
与期货交易平台“非法性”相关的证据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反映涉案公司经营状况的内部账本,侦查机关会向当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金融办、商务主管部门、证监部门)了解相关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交易场所设立的规定,是否具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等。查证涉案公司或个人组织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期货交易,主要通过公司交易规则、交易软件设置和客户实际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
涉案公司如有经营场所,公安机关会对对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如财务报表、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联系表和收入分成表。
与期货交易平台定性相关的证据期货交易平台对接市场情况,调取和分析交易数据,期货行情是否真实、期货行情是否存在操纵情形,客户订单交易指令、客户订单交易对手、主要包括客户数量、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数量,以及客户交易总量、交易保证金总量,交易佣金收取和分配等情况。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交易规则》、《结算细则》、《风控管理办法》等书证,调取交易场所和商品交割仓库实际运行情况有关书证,有关部门行政认定意见。
关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行政认定,主要是:“认定单位、认定程序、认定内容、认定材料等问题,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见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四)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行政认定程序》
与期货交易平台资金相关的证据查证涉案公司或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佣金、点差情况,主要是客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佣金、点差标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客户交易明细等。
与期货交易平台资金去向相关的证据涉案公司用于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账户,以及涉案公司用于转移资金的公司和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商户名称,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结算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转情况,调取有关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并与获取的期货交易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印证,司法审计报告。
具体而言,涉案银行账户一般包括保证金结算账户、交易收入返还账户,形成由“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到“保证金结算账户”到“交易平台客户个人交易账户”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汇转的情形,侦查机关会在取证时围绕查明经营状况和收取客户资金的去向开展,调取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协议、交易流水、交易凭证等,汇总账户交易总额,分析各交易客户资金出入数额,形成资金流向图。
与期货交易软件等有关的“技术”证据行为人有关公司设立、服务器租用、网站建设、交易软件购买和使用维护、操作权限、交易规则制定、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交易费用收取和使用分配,软件、平台相关的鉴定意见,分析服务器数据。
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远程下载后台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服务器在境内的,侦查机关会派员实地调取服务器数据信息,并就有关服务器租用和维护等问题询问相关人员。
与社交软件等沟通工具相关的证据侦查机关提取公司人员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如QQ、